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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巫樂庭 藍殷芝)深夜持槍上山打獵,卻不幸誤將獵友當做獵物打中,同伴受傷後經搶救無效身亡。9月25日,這名男子被大埔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4年4月21日晚,張某火與劉某昌等四個好友去大埔縣光德鎮雷鋒村山上打獵,各自攜帶自製獵槍及子彈若干。狩獵過程中,張某火與劉某昌分為一組。到了次日凌晨1時許,張某火發現前方有反光點,遂向前方開了一槍,不慎打中劉某昌,致使劉某昌失血過多死亡。
  張某火家屬與被害人家屬經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張某火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家屬人民幣39萬元,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庭審中據張某火交待,自己所持的獵槍是岳父遺留下來的。
  大埔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火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在未取得持槍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持有槍支,且在狩獵過程中使用槍支過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業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應當兩罪並罰,張某火犯罪後能投案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可給予其減輕處罰和緩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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