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少宏)10歲小孩在自家住宅小區里行走,疑被同一小區業主飼養的狗追咬致傷,治療前後花了一個月時間。日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公開審理原告小宇訴被告小林(化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狗主人小林在庭上認為無法證明自家的狗咬傷人,拒絕給予小宇高達11萬元的索賠。    
  給媽媽送飯途中遭襲
  據小宇起訴稱,1月20日傍晚6時半,他去給媽媽送飯時,在小區內被小林飼養的狗追咬,並導致右手摔成骨折,先後在東莞市東城人民醫院和東莞市中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26510.87元。原告父親為照顧小宇也誤工了一個月。
  在案件庭審期間,小宇說,自己被咬後,他隨即向值班的保安求助,保安瞭解了小狗的特征後,初步確定小狗的主人為被告小林,隨後小宇的爸爸帶著小宇去找小林理論。小宇的爸爸要求小林帶小宇去醫院治療遭到拒絕,之後,雙方發生爭執並動了手。
  出於道義願支付一定費用
  原告認為,小林作為花狗的主人,應當賠償原告全部損失,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小林賠償醫療費、後期手術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金等共計111944.29元。
  “小孩被狗咬了,甚至摔傷手也不哭救,不符合常理,並且案發時間是下午6點半左右,這時小區人流量較大,卻沒有任何一人指認或看到被告的小狗有追咬原告的情況。”
  對於原告方的說法,被告小林在庭審期間否認自家的小狗會咬人,認為原告舉證不足,無法證明原告受傷是被被告飼養的小狗咬傷所致,但小林同時表示,自己出於道義願意支付一定的費用。
  針對訴辯雙方的意見,法官在庭審過程中著重對原告是否被被告飼養的花狗咬傷,以及雙方對受傷事故發生的過錯等問題進行了調查,原、被告雙方也針對上述爭議問題展開激烈的辯論。此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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